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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达志:对民间语文 “放任”一点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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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 15: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01月25日06:36         来源:晶报                 作者:朱达志 9 P! k# y+ _) c  G" T+ `9 ~0 ^5 ~/ E/ N0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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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目前经济社会发展中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出现的新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近日在纪念《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10周年座谈会上回应道,国家有关部门将加强立法研究,做好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起草、修订和审查工作。有门户网站将这条新闻的标题改为:我国将起草文件对语言文字应用进行规范。* ~( f: \, z; x' I* I5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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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特定的语境下,“规范”二字容易令人望而生畏,或者产生歧义。去年夏天,广州市政协一份关于增加电视台普通话播音时间的提案,就曾引发一场“推普废粤”之争。上述新闻中,袁曙宏副主任说:在一些重方言区、广大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普及普通话的任务还很艰巨,双语教学亟待加强;在一些领域尤其是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上,滥用繁体字、乱用简体字、乱造音译字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正式用语用字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单独使用外语、夹杂使用外语、超范围使用外语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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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O$ g  ^9 x0 `  S1 @8 [  如果咬文嚼字一点,我个人认为,“推广普通话”并不完全等同于“普及普通话”。推广侧重提倡引导,而普及带有强制意味。我国宪法里没有明确规定官方语言,只是在第十九条第五款中说,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因而,在重方言区、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推广普通话是必要的,但是以行政之力普及普通话却有违宪法原本之意。" j3 g" n4 c9 K' {6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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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面,且不说汉语普通话还不算宪法意义上的官方语言,即便是,那也只是官方场合的通用语言,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所说,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换言之,普通话并不是法定的民间交流通用语言。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上的语言文字,明显不属于“公务用语用字”范畴,何来“滥用繁体字、乱用简体字、乱造音译字”一说?; P* m5 X) T  s! Q%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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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语言是海,乃纳百川。现代汉语可谓数千年来各民族语言交流融合的结晶,到近现代,又容纳了大量外来语汇。现代科学成果与社会管理实践基本上能够用汉语言文字独立表达与传播,还多亏了外来语的贡献,否则,我们的社会生活还会停留在明清小说语境中。连人民日报都在头版标题中用了“给力”这样的新潮网语,有些人对现代汉语的洁癖,真令人不明所以。  J6 W: u; e. b

/ C6 n/ E" I4 N7 o3 b% O8 h  目前,世界上专门制定了语言文字法的国家并不多,主要有法国、加拿大、俄罗斯及其他前苏联成员国、比利时、坦桑尼亚等国。究其原因,语言文字的流变毕竟是个文化现象,是不宜用法律规范的。或者说,法律法规有必要对官方用语行文进行规范,但是对民间语文,还是“放任”一点比较好。
发表于 2011-5-5 13:31: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算说了点人话!
发表于 2011-5-5 18: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5-5 19:53: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语委的饭碗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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